什么是環境監管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小編給大家總結關于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認定及立案的相關內容,如果你也有法律相關問題,可與本站律師免費咨詢。
環境監管失職罪認定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與工作失誤的區別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于做出錯誤決策,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行為人一般缺乏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與一般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區別一般環境監管失職行為是行為人具有環境監管失職行為,但并沒有造成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并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環境監管失職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只能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雖不是國家機關人員,但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卻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
(二)犯罪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的環境監管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卻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三)客觀表現形式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罪往往表現為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環境監管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四)侵犯的客體不同
環境監管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安全。
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標準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2、導致3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以上就是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及量刑”,希望小編的總結能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