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梁某某與鄰里之間曾因車輛刮蹭賠付給對方很多錢,梁某某認為自己被對方訛詐,故向對方車輛車身及左后輪處潑灑焊接膠水。被害人報案,隨后被梁某某被傳喚至偵查機關,當時雖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良好,但因車輛評估損失價值較大,且被害人不與諒解,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梁某某曾委托有律師,但因能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本案關鍵所在,而之前律師卻未能推進,當事人梁某某不滿意,之后找到北京刑事律師的朱日高和張美萍律師,在經過二位律師對其案件分析及方案制定詳細解說后,梁某某委托二位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辯護人切入點:
本案件的起因是當事人之間鄰里關系糾紛,只發生在當事人兩人之間,即具有相對危害性,不具備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結合國家的司法政策,即少捕慎訴,打擊犯罪不是刑法的最終目的,要打擊和教育相結合,達到教育當事人和刑法目的的和諧統一。
之后辯護人積極主動地與受害人和公訴機關承辦檢察官溝通,經過辯護人多次上門協調,最終當事人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
經過拘留、逮捕到取保候審,最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最終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價格評估,重復利用的配件,不能計入毀壞財物的數額,認定的數額,僅超過立案標準的一點點,在數次碰壁的情況下,仍積極主動地完成當事人的委托。
法條回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