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包庇罪?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接下來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小編給大家總結關于包庇罪的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2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包庇罪的方式有哪些?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包庇行為有三種表現形式,即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從性質上看,這三種行為都屬于作為。我國刑法沒有將知情不舉規定在包庇犯罪當中。知情不舉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檢舉告發的行為,是典型的不作為。
這些為數極少散見于刑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規定,還不能滿足打擊現實生活中危害較大的犯罪的需要。如故意殺人、綁架、交通肇事逃逸、恐怖組織犯罪及其他一些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現實生活中,某些危害嚴重的犯罪,愈演愈烈或是久偵不破、久拖不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知情不舉現象的大量存在。
包庇罪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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