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一、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和以土地為標的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二、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開發聯建、拆遷中的補償安置、聯營、入股、代理等合同糾紛。三、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四、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有獎銷售或證書買賣等糾紛。五、平等主體間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為標的物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