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在進步,民眾的法律意識提高,夫妻在發生矛盾或一方出軌的情況下,會有一個婚內財產協議,來解決日后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對于婚內財產協議該怎么寫?如何避免一些雷區?婚內財產約定都有什么,需要注意什么。
1、僅僅口頭約定,不簽訂書面協議。 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時,稱結婚后所有財產都是口頭約定歸誰,并未進行任何書面材料的簽訂,雖說夫妻之間有相互信任,但一旦離婚,糾紛就會產生。 根據我國《民法典》,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就不符合法律關于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要求,就是沒有進行約定,就不會得到法院的主張。
2、財產約定內不明不白 只約定了房屋和股權的歸屬,沒有對婚內由于該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進行約定。導致約定不明,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處理。 所以我們在起草婚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約定的具體明確。不僅要約定現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婚內收益歸屬進行約定。當然,當事人認為婚內所得實行共有制的除外。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婚姻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但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將家庭共有(與父母親、孩子共有)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還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資產,會在協議中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我們都叫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導致約定無效。
4、被逼簽訂、或者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 作為協議,必然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保證雙方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當然,對于脅迫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例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凈身出戶,類似約定也會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5、房產約定后不肯過戶 當一方犯錯后為表忠心,維持婚姻,會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卻遲遲不予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此時即使雙方簽有書面的贈與協議或者財產約定,但因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因此,建議受贈方在表示接受贈與后應盡快辦理過戶手續。
6、婚內財產約定一方放棄繼承權 為了劃清財產界限,很多夫妻以免自己的子女吃虧,在婚姻財產協議中會約定“一方放棄對另一方財產的繼承權”,或者會有“我的財產全部遺留給我的子女“這樣的內容。繼承權是繼承發生(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的權利,能否事先放棄,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
7、婚內財產協議是對夫妻婚內財產所做的約定,應與離婚協議書相區分;協議中以財產約定限制對方婚姻自由。 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離婚未離成,則該協議不生效。一旦被法院認定為“離婚財產協議”,則如果離婚不成,協議就白約定了。因此,協議中盡量避免出現離婚財產歸誰所有,離婚時雙方同時按本協議分割財產,一方出軌則凈身出戶等表述,否則可能被法院認為為是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約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但離婚和再婚自由亦是雙方的權利,但若以協議約定一方出軌或者提出離婚,全部財產歸另一方所有;一方離婚后再婚的,則喪失財產的所有權等內容。會被認定為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權利,而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8、婚內財產協議應僅限于夫妻間的財產,不能涉及子女或父母財產的分配。 婚內財產協議應只對夫妻各自及共同財產為限做約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婚內財產協議”中免除一方撫養義務的約定是無效的;另外,“婚內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做出約定,而無法對雙方父母的財產作出約定。
9、借助協議逃避債務;只約定財產歸屬,沒有約定債務承擔 一些夫妻為了逃避債務,會故意寫一個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將財產給予一方,義務給予另一方。但殊不知該協議僅在夫妻之間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之間有效,但是如果想通過來協議逃避債務則未必能如愿。 另有一些夫妻進約定財產,而不約定債務,最終導致財產各歸各,但債務卻需要共同承擔的不公平結果。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對于很多家庭來說也是好事。但一定要了解這些婚內財產協議的誤區,才能更好的保護屬于自己的婚內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