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不負責任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接下來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小編給大家搜集關于“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相關內容。
一、犯了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怎么處罰
1、觸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一般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2、如果單位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則對單位處以相應罰金,并對其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實”,是指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在內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實際的錯誤或者內容虛假。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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