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罪名。
該解釋針對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這一犯罪行為,將刑法第312條規定的關于“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解決了實踐中比較常見又容易引起爭議的幾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盜機動車行為的法律問題。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客體要件構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刑法》分則中處于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說,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具體客體,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追索財物的正常活動”,也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主觀要件構成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于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么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么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客觀要件構成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后再高價出賣的情況。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主體要件構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以上就是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要件構成”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在線律師提出問題,律師會給予出專業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