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會想,律師給“壞人”做辯護,那跟“壞人”有什么區別。其實在法院最終判決之前,即使看似窮兇極惡的人也不能稱為“壞人”,而只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訴人等等。因此,在法院判決之前沒有“好人”和“壞人”。影視臺詞說的好:理、越辯越明,法、越辯越清。辯護制度的存在是為了通過辯護律師來最大限度的防止冤案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檢察機關從嫌疑人有罪的角度去看,同時又讓律師從嫌疑人有沒有可能無罪或者罪輕的角度去展開辯護,然后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多方監督下,把事實搞清楚,最后得出一個程序上結果上都正義的判決。
我們應該聽說過“呼格吉勒圖案”吧,這是1996年的一起冤殺案,一直到2014年法院再審判決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本來是報案人,卻最終被判成殺人兇手,也就是所謂的“壞人”。與其說律師會給“壞人”做辯護,不如說是為了盡可能的保護好人不被冤枉。羅翔曾經說過:律師不僅僅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更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是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來追求法律的正義。
為什么律師會給“壞人”做辯護?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無期或者死刑,并且沒有辯護人的,法院和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會告知法院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也就是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請律師,如果他自己不請,國家也要指派律師為他辯護。因此,強制的律師辯護并不是為了保護這些殺人犯,而是為了盡可能的保護好人,這其實是國家制度法制建設進步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