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通過起訴、協議等途徑進行。夫妻自愿協議離婚的,應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可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感情破裂的,應準予離婚。關于離婚可通過哪些途徑進行的問題,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一、離婚可通過哪些途徑進行:1、離婚可通過起訴、協議等途徑進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自愿協議離婚的,應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可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感情破裂的,應準予離婚。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時的普通程序是什么: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2、審理前的準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后、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以上便是給大家整理的離婚可通過哪些主要途徑進行的相關內容,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北京普輝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這方面相關的問題!